摘要
风险社会语境下,食品安全犯罪的公共安全属性凸显。虽然我国刑法已对此做出积极回应,但从前瞻性立法的角度思考,增设过失型食品安全犯罪已是势在必行,但学界对于过失型食品安全犯罪的内在制度构建的探讨似乎仍不完备,有必要通过以刑事政策指引法教义学发展的路径,跨越李斯特鸿沟,完善过失型食品安全犯罪的构建。旧过失论由于其时代局限性,与风险社会语境下的食品安全犯罪格格不入;新过失论受到具体预见可能性与信赖原则的掣肘,亦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新新过失论对预见可能性进行了抽象性的重构,并通过排除信赖原则的适用,契合了食品安全犯罪的三大特征,成为了目前最有力的学说。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20-26,共7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