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角色因其符号功能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文化产业新一轮的争夺对象。虚拟角色所具有的商业化权益归属于著作权人具有来源上的正当性和道德上的合理性。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商业化利用虚拟角色的行为,应正确适用既有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坚持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55-60,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江南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JNKY19_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