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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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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
作者 程欢 李妍
出处 《支部建设》 2021年第27期33-3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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