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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人脸识别构成侵权,仅5种情形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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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小区“刷脸”进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明确,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李文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网络传播》
2021年第8期90-91,共2页
New Media
关键词
人脸识别技术
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侵权
个人信息
经营场所
自然人人格权
滥用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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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滥用人脸识别构成侵权[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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