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信访制度中,属地管辖被确定为我国信访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由于对属地管辖概念的界定模糊,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对属地的认定标准认识不清,仅仅认定为户籍所在地或事件发生地才是属地,导致对属地认识的片面化;另一方面,对属地仅仅认为是初始地,人为的把属地管辖权狭隘化,大量的信访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从属地管辖理论本身来看,属地不仅包括住所地、居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行为发生地,还包括人身行为限制地和不动产所在地等。信访事件发生地不但包括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结果发生地。同时,以人的身份去确定住所究竟是属于属人管辖原则还是属地管辖原则尚需进一步探讨。
出处
《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2021年第4期50-65,共16页
Research on Public Complaints and Social Contradictions & Problems
基金
全国信访系统内部理论研究项目(201901001)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