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医疗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日益提升,人口平均寿命也在不断延长。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硬性退休制度使老年人再就业遇到困难,养老保险待遇与劳动权益保护之间处于对立状态,存在老年人再就业劳动权益保障及其救济途径中政府职能缺失等问题。退休后再就业人员和一般适龄劳动者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延迟退休年龄与养老金给付,在劳动基准下对退休后再就业人员进行分层保护,以及采取完善政府职能等方式保障退休后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
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年第12期49-51,共3页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