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是对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进一步完善。该条第二款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及追偿权。本文主要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出发,从两方面论述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情形仅就其过错承担责任。其一,建筑物管理人因未尽到信息积极提供义务的过错不属于导致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过错,无须因此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二,在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到事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高空抛物损害情形发生,其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终局责任,对该部分赔偿责任,无权向第三人追偿。
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年第12期61-63,共3页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