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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主未及时劝阻辱骂言论法院认定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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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下,微信群已成为应用十分普遍的社交媒介。其在为群体交流沟通提供了极大便利的同时,所引发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特别是对于微信群主是否应就群成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涵问题,业界尚规成一致意见。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作者
许燕玲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审判》
2021年第17期58-59,共2页
China Trial
关键词
侵权行为
社交媒介
微信群
互联网法院
侵权纠纷
交流沟通
民事责
认定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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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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