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破产程序中自行和解制度的适用 以纺中纺公司案为例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关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规定,系民事和解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适用。区别于适用债权人“多数决”规则的破产和解制度,其需要获得全体债权人的一致同意,故可称之为破产自行和解制度。本文以一具体案例对其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进行探讨。
作者 郝振 章伟
出处 《中国审判》 2021年第17期65-67,共3页 China Trial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