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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问题——徐某不服某市民政局撤销门牌证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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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要】徐某在某市建设房屋一处。XX年6月20日,徐某经申请获得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证号为GD-A17XX的门牌证,载明地址爱国南路,门牌号码XX,户主姓名徐某,发证机关为某镇人民政府。2017年5月,某市民政局执法人员在对相关路段现场勘查中,发现徐某户门牌使用不规范,一是道路名称不准确,涉案房屋所在路名称为爱国路,二是序号编排不合规,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行政决定,决定对徐某户爱国南路XX号门牌证予以撤销,责令拆除上述门牌,并于同日将决定书张贴于徐某户门口。徐某不服上述行政撤销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11月14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前述行政决定。徐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的撤销门牌证决定和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作者 罗金川
机构地区 浙江省民政厅
出处 《中国民政》 2021年第17期52-54,共3页 China Civi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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