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正在审议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将家庭教育的概念界定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家庭学习活动无疑是达成家庭教育目的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当国家权力选择以法律形式进入家庭教育这一传统私域时,针对作为基本权利的家庭教育权[1]的国家义务也同时被设定。
出处
《中华家教》
2021年第5期93-95,共3页
The Family Education Of China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基于新兴权利保障的教育法教义学体系建构研究”(2020M67265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