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李就职于某网络公司。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飞单”“干私活”的,公司有权按成交价的40%追究赔偿责任。2019年年底,小李向某网络公司提出离职,并将工作手机交还该公司。谁知,过了不久,某网络公司以小李存在“飞单”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小李赔偿由他造成的公司损失14万余元。所谓“飞单”,就是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给自己所在公司完成,却将订单交由别的公司完成。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21年第37期63-63,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