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驳斥了所谓儒家伦理是以“血亲情理”为本原根据且具有无上地位的看法。先秦儒家的道德心性具有先验性、直觉性、普遍性、绝对性与终极根源性。儒家的“亦道德亦宗教,即道德即宗教,道德宗教通而为一”的伦理价值系统不应化约为一种纯粹社会学意义上的“血缘宗法伦理”。无论是先秦儒家还是宋明儒家都是以人之自身所本具之“仁”或道德“心”、“性”作为人之一切道德行为的本根基础的。人之“仁心”、“仁性”的发用流行或者说普遍性的仁爱在具体的历史时空中的落实需要有一个过程,有一个次序,故从“亲亲”始而“仁民爱物”不过是依循“仁理”流行发生的自然次第与条理而已。儒家所讲的慈孝友悌与今所谓“公德”、“私德”各属不同的伦理系统,儒家所讲的“己”或“家”也与今所谓的“私”绝不相类。儒家有丰富的转化为今之“公德”的资源。“亲亲互隐”是自古及今绝大多数族群、社群的共同意识或观念,在古今不同国家的法典上都予以肯定,内蕴极高的价值。
出处
《哲学门》
CSSCI
2008年第1期117-148,共32页
Beida Journal of Philoso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