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口袋化”的根本症结在于,监管者力图通过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解构为与银行业间接融资运营模式无关的事实上的直接融资行为,并通过套用现有的直接融资的规制标准,将其打造为直接融资监管的兜底性罪名,从而形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一般罪名、擅自发行股票及公司、企业债券罪为特殊罪名的全方位融资准入监管体系,其本质是将融资准入的既有监管逻辑和标准直接延展至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市场。借鉴经济学的研究结论,民间借贷虽有监管的必要,但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二元性决定了必须构筑独立的民间借贷刑事规制标准。此外,门槛过低、名不副实的罪量标准也是本罪“口袋化”的重要成因。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73-180,共8页
Academia Bimestri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法体系的合宪性控制研究”(项目号:17AFX01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