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被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一制度具有“天然缺陷”,学者们对其构建的必要性产生了诸多疑问。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以庭审在场权的人权保障理论、效率经济价值等作为其存在的价值,顺应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促进我国与国际接轨,满足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现实需要,有助于打击腐败犯罪。本文以社会影响重大的腐败类案件为例,通过国际层面、国内层面、社会层面、司法层面这四个层面分别阐述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以期为该制度的理论依据献计献策。
出处
《领导科学论坛》
2021年第10期32-42,共11页
The Forum of Leadership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