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警法》授权中国海警局就海上维权执法事项制定规章,中国海警局因此属于法律特别授予的、具备合宪性且适格的立法活动主体,享有特定的立法权限。相关立法活动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应当遵循《立法法》所规定的原则和基本程序规定,纳入法治化轨道予以规制。因海警机构兼具有武装力量与行政执法力量属性,在立法效力、维权执法措施等外部规制程序设定上可采用类推解释方法,参照《立法法》关于国务院部门规章相关规定执行,具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效力;在内部立法研究、起草、备案等程序上应当按照军事立法相关规定执行,且均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规章文本。中国海警局行使规章制定权应当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部门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备案及社会公众监督。中国海警局规章制定权应当随着海洋经济和海上执法理论发展进一步合理规制以保障其有效行使。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80-87,共8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