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例基本情况。位于甲地的央企A集团公司所属B研究所的张三、李四和王五(均为化名)3人,是职务科技成果F的主要完成人。他们在B研究所的大力支持下,选择以离岗创业的方式于2018年5月在地处长三角的乙地创办了D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B研究所投入资金290万元,占29%的股权;隶属于A集团的C基金公司投入200万元,占20%的股权;张三、李四和王五3人组成的创业团队以职务科技成果F作价出资360万元,现金150万元,占D公司51%的股权。
出处
《科技中国》
2021年第10期25-2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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