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传统纸质文学作品逐渐电子化,网络文学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同样也带来了新问题——“融梗”。对于其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存在不同的观点,我国《著作权法》中也未有定性,因此实务中认定往往会存在争议。对于融梗行为需要根据其不同的表现形式进行分别讨论,其中属于思想的部分以及合理使用的情形不能认定为侵权,而能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则属于侵权的行为。但是仅靠理论经验难以处理多变的融梗情形,还需加强技术手段在侵权认定中的应用来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以便更好地促进文学市场的发展。
出处
《池州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36-38,共3页
Journal of Chizhou Universit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8CFX046)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SK2018A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