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条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回应了社会热点,引起了学界讨论。此次修改进一步扩展了污染环境罪的打击范围,尤其调整了污染环境罪的刑罚层次,提高了最高法定刑,明确了法条竞合的适用标准,增加与行政法的衔接力度。同时污染环境罪的立法也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随着人类与生态双重法益的提倡,未来污染环境罪的调整路径应以罪过形式与刑罚配置为基点,重新定位罪过形式,增设附加刑的种类,引入没收财产刑与资格刑的适用。
出处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1年第15期51-54,共4页
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早期化问题研究”(17BFX071)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生态环境污染刑事治理预防性机制研究”(19SFB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