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稳定的考虑,我国公司法应建立股东资格确认公示公信规则,以公示的股东资格信息为标准进行股东资格认定,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优先适用不同的股东资格公示形式,即使公示信息与事实不符,也应依据公示公信规则保护善意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的公示公信规则不具有绝对效力,在外观主义所保护的利益不存在时,应允许利害关系人以实质证据推翻公示的股东资格信息。
出处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35-39,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