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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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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出处 《新疆农垦科技》 2021年第5期71-72,共2页 Xinjiang Farm Research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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