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为债权强制执行程序的开始,即开始实现债权人利益,此时对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同样是法律应有之义,故需在两个利益之间平衡。民法典第423条在原物权法第206条的基础上,将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作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法定事由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这一制度设计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近年来商事活动中出现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同样受其调整,但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反担保债权形成的特殊性,给予抵押权人一定期限作出有利的选择。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16期69-73,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