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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時期的贈予與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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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秦漢時期人們根據時間和地點的不同,往往會産生自發或非自發性質的禮物交换行為,其所贈物品的種類也常因時間和地點發生變化。秦漢時期還有另一種現象的存在,即賄賂。賄賂與禮物交换表面上很相似,但在當時的法律中,禁止官吏自“監臨”對象,即從民手中收取飲食或財物,如若收取,則該行為會被定義作賄賂。民有時也會自發地為官吏提供飲食,雖然在儒學禮儀上對官吏接受飲食予以認可,但這種作法在法律上并非没有問題。此時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便是“官吏與民”是否具有“監臨與被監臨”的關係,這也便是贈予與賄賂的界綫標準。
作者 王博(譯)
出处 《简帛研究》 2020年第2期326-350,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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