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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无人提货下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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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一直是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如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各大港口拥堵现象日益严重,收货人经营状况的不确定性也明显增加,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再次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结合一起判例,分析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向契约托运人主张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损失的法律依据。
作者
尹红花
机构地区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出处
《中国远洋海运》
2021年第9期80-82,共3页
Maritime China
关键词
目的港无人提货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集装箱班轮运输
责任主体
收货人
契约托运人
不确定性
法律依据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中国远洋海运
2021年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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