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当防卫判断长期存在“唯结果论”倾向,有必要从防卫人视角重新审视。“侵害人法益值得保护性下降”是以“被害人自我答责”为前提,以其判断防卫限度,不仅违反了“自己责任原则”,也与客观归责的基本原理相矛盾。立足于防卫人视角进行正当防卫判断更具合理性,其不仅符合“法秩序维护说”作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依据展现出的“利益衡量”实质,也进一步证明了防卫行为是为有效地、安全地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最低限度反击手段。
出处
《人民检察》
2021年第17期57-6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