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其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不是仅仅为了惩治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更侧重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心灵上的呵护。刑法在此方面保持了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对接,也需要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未成年人年龄规定之合理正当地对接。其对接并不是随之降低其相关的年龄规定,而是需要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保持其法对待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本质,尤其是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置制度分流上提供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治环境和教育措施,以期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充分发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希冀能够培养出真正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年第4期22-29,共8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