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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如何办理配套公共建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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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某市某住宅小区占地约13.33公顷,于2018年开工建设,2019年竣工投入使用。之后,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与该市某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位于该小区临街住宅楼裙楼(三层地面建筑)原规划的一层的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警务室、卫生站、物业管理房、文体活动用房等配套用房调整到三层。2019年2月,该置地公司将改建的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的配套用房移交给该街道办事处后,擅自把裙楼的一、二层改为商铺并对外销售。
作者 朱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南方国土资源》 2021年第10期21-2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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