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因管理本人的偿还义务可从范式区分的基础上界定,非紧急管理将本人的偿还义务限于必要费用而不包括损害赔偿,而紧急管理则将损害赔偿视为本人的一般性义务。损害不应采全部赔偿原则,可通过事务管理中的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进而导致损害发生的概率对赔偿范围予以限制。该种限制方法为两种范式下损害赔偿义务的统一提供了理论支持,将损害赔偿扩及至非紧急管理本人的一般性义务不会导致本人义务不当泛化。就费用偿还问题,必要费用应限于理性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之时所作的合理预测。当管理活动本身属于管理方的职业范畴时,报酬可视作间接费用支出要求偿还,但应严格限制范围。
出处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3期39-43,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