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在对转供电价格检查中,通过查阅转供电企业的相关资料发现,转供电政策对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转供电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没有加以考虑,这应该是一种政策性疏漏。以笔者对增值税政策的了解,如果忽略这一问题,将会对转供电价格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计算产生很大的影响,进而产生一定的执法风险。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把这一问题反映出来,以供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及政策制定者参考。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1年第10期59-60,共2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