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仍存在法治意识较弱、管理关系尚待理顺,管理制度滞后、资产监管留有死角,管理技术落后、管理效益不够显著等问题。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为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根据《条例》的基本原则,完善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应规制衔接法制、依法依规监管,明确法定职责、理顺监管体制,完善监管系统、提升监管水平,追求管理创新、探索监管模式。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第4期13-16,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