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承诺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本质是实现能源转型,其目的是缓解全球气候变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主要体现了维护环境法学中的环境利益、实现环境权、环境公平与正义等法理。面对有关碳排放法律法规薄弱的现状,我国须从行政法、私法、社会法三个维度健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法律体系:在行政法维度,应从立法理念、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管以及行政法律制度等角度入手,完善碳排放行政规制体系;在私法维度,在进一步明确《民法典》内部绿色规则体系的基础上,加强《民法典》与环境法等外部法律规则的衔接;在社会法维度,加强气候变化社会救济、低碳宣传教育、促进低碳发展转型等方面的立法。为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法治主体多元化,我国应从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三个维度提出法治措施:公权力机关维度,国家权力机关加强有关碳排放立法工作与积极行使监督职能;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规制、行政规划、行政扶持等手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定期发布有关碳排放指导性案例与加强相关司法解释。社会组织维度,企业须承担碳排放控制与能源转型的主要责任;环境公益组织可以提起有关碳排放的公益诉讼,开展低碳宣传以及进行社会调查等。个人维度,公民可以参与低碳立法、政策制定与具体行政决策,监督违法排放温室气体行为,参与有关碳排放公益诉讼以及进行绿色低碳环保实践。
作者
韩立新
逯达
Han Lixin;Lu Da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1年第9期1-12,共12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重大研究专项项目“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研究”(18VHQ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