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重申了网络侵权形态遵循过错责任为主导原则,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帮助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进行了一般化与特殊性的规定,同时完整地保留了其自行判断、自主决策的权利,尊重平台方的自我意志。针对相应条款中仍存在的模糊地带与空缺问题,希望借由"法典化"所确立的制度体系与文本结构,通过释法与判例加以完善。如同我们应当对本次编纂法典而新设的"反通知"规则加以肯定,也应该对网络侵权领域的新坐标给予期待。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271-275,共5页
Social Science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