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实务中,企业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支付款项的时间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若企业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同时收到客户支付的现金对价,此时商品控制权转移的时间与客户支付现金对价的时间一致;若按照合同约定客户预付部分或全部款项,或者企业采取赊销方式对销售商品的对价分期(或分次)收取现金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收取现金对价的时间往往不一致,可能存在着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0期13-17,共5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