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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立法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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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是其公益诉讼职能发挥的基石,现行立法对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规定有限,致使检察机关面临行使调查权无法可据的困境。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同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其调查权亦应兼具双重属性。公益诉讼社会需求日趋增大、举证责任重、证明标准高等司法现状,均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的立法完善提出要求。应当适度扩张调查权的行使边界,并赋予检察机关对妨害调查的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的权力,以保障调查权的行使。
作者 包冰锋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17期55-58,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程序立法研究”(GJ2019C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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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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