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在我国科创板已经出现,未来有更进一步推广之势。从公司合同理论视角看,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行使可解释为公司各利益参与方之间的合约,而特殊信息披露义务更是特殊表决权取得的决定性合约前提。特殊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应该既包括差异化表决权安排本身的实施情况,也包括对特别表决权股运行实益的直接和间接披露。最后,从合同预期违约角度看,对未尽特殊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设置信义型日落条款的法律后果,可以实现对特殊表决权股东的监督,进而实现对双层股权结构运行失范后的调整。
作者
叶敏
周宇恒
YE Min;ZHOU Yu-heng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72-78,共7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民法规则构建研究”(19YJC820067)
2021年无锡市法学会招标项目“科技创新与数据安全协同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研究”(WFH2021B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