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某汽车贸易公司与某典当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当物为某汽车贸易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B股),典当金额90万元等。同年8月5日,某典当公司向某汽车贸易公司发出还款通知。在当期限届满后,某汽车贸易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8月20日,某典当公司向某汽车贸易公司发函,要求某汽车贸易公司办理相应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某汽车贸易公司回函表示同意办理。但此后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相关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出处
《中国拍卖》
2021年第10期19-21,共3页
China A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