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实际拍卖中,如果遇到拍卖物是在建工程、房屋、土地使用权,拍卖流拍后,当事人受让多个债权后,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情况,以往认为存在一些法律风险。事实上,即使在有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情况下,存在损害其他顺位债权人的情形时,以物抵债裁定同样能够撤销。案情简介陈冬利(首封)、郭红宾(第二轮候)、贾建强(第十五轮候)、春少峰(第十六轮候)四股东分别查封了博易公司的财产,并将其债权转让给神泉之源公司。除此之外,尚有赵五军等十二人为第三至第十四轮候的在先权利人。
出处
《中国拍卖》
2021年第10期22-25,共4页
China A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