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后,广东省等13省(区、市)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从形式来看,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分为“条例”和“办法”两类,立法详尽程度不一。从内容来看,已有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存在重复立法、法律责任不具体,基金制度不完备等问题。后续地方立法应进一步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细化法律责任、完善基金制度,提升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实效性。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1年第20期62-65,共4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低碳社会发展环境法制保障研究”
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榆林市煤矿安全生产预防机制的探索”(17jk0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