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频频受阻,其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往往被法院予以否定,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适用冲突在学界亦引发了广泛争议。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请求权基础和性质界定不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不清以及多元共治理念的贯彻出现了偏差,是导致二者之间适用关系冲突的根源。细化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请求权基础和性质,明确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独特功能,并通过赋予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强化支持起诉制度来切实贯彻海洋生态损害多元共治理念,可以促进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1年第19期50-55,共6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的司法救济制度研究”(16YJC8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