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生效后,被畀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将判决确定的替代修复费用执行到位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是执行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环境中心”)诉被告谢某、倪某等4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作为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修订后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执行法院推动下,经多方共同努力,最终顺利完成了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工作,对今后类似执行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出处
《中国审判》
2021年第19期84-87,共4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