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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毒品数量的实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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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9年10月底,被告人赵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韩某某向其以500元/克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100克,韩某某从他人处购得毒品后,与赵某某约定在宿州市交易。同年11月2日,韩某某乘坐公共汽车从临泉县携带毒品至宿州市。在宿州市汽车站门前二人见面交谈后,赵某某即骑电动车载韩某某驶离,随即二人被宿州市公安局诵桥分局民警抓获。
作者 陈磊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18期56-59,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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