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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校家互动 实现家校共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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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明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为国育儿是父母的法律责任。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家校、社协同共育机制。笔者认为,在家、校、社协同共育机制中,学校应该是核心,应该发挥主导作用。
作者 高翔 刘宝华
出处 《学校管理》 2021年第4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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