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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校家互动 实现家校共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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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明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为国育儿是父母的法律责任。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家校、社协同共育机制。笔者认为,在家、校、社协同共育机制中,学校应该是核心,应该发挥主导作用。
作者
高翔
刘宝华
机构地区
上海雏阳创新教育集团
出处
《学校管理》
2021年第4期22-23,共2页
关键词
征求意见稿
家庭教育
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未成年人
监护人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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