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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民事诉讼中律师的责任边界——兼评五洋债券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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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倡证券发行中介机构民事责任以来20余年,中介机构实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寥寥无几,且其中并无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先例。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就五洋集团债券欺诈发行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债券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首次判令证券律师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证券律师承担民事责任,应该划定合理的边界,裁判者应该关注证券律师工作具有符合法律评价的逻辑体系,不能将超出该体系的行为划入证券律师责任范围。同时,证券律师对发行风险承担责任亦存在限制,不宜将所有的风险纳入证券律师注意义务范围。对证券律师义务的不当扩张势必导致法律服务成本上升,该成本最终将向证券市场的全体投资者转移。在认可中介机构对证券发行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准确地分配责任与风险,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作者 刘琪
出处 《中国证券期货》 2021年第3期90-96,共7页 Securities & Futures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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