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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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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约,双方的约定包含了代理关系、经理关系、管理关系等系列内容。主播经纪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与劳动合同有本质区别。网络主播工作内容为网络直播表演,收入来源是在第三方网路直播平台的粉丝打赏。据此,可以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具有从属性,进而认定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29期62-66,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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