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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平台”的刑法定性误区及其匡正 被引量:8

On the Criminal Qualitative Misunderstanding of“Points-running Platform”and its Corr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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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跑分平台”日益成为跨境赌博等犯罪的新型资金洗白手段。司法实践目前对“跑分平台”系列案件此罪彼罪界限不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比重过分扩张,存在诸多误区。为进行准确刑法定性,应遵循以法益为根本、从不法到责任的教义学进路。“跑分”行为侵害的是关联犯罪的法益而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法益,对“跑分平台”相关行为人应优先放在共犯框架中加以审查。以犯罪主体对“跑分平台”案件进行剖析:“跑分客”与“跑分平台”创建运营者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跑分平台”创建运营者构成开设赌场罪等罪的共同犯罪;“跑分客”在多数情况下构成开设赌场罪等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少数情况下可以作为兜底罪名适用。
作者 刘梦 Liu Meng
机构地区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5-13,共9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信息网络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ZGFYZDKT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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