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确定可予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范畴,是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的首要前提。实践中,通过内在的职权标准与外在的署名方式标准,可以识别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可审查性;通过内容上的权利义务标准与形式上的主发文机关标准,可以识别党政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可审查性;通过文本格式之形式标准、职权之实质标准与制定程序之程序标准,可以区分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章;通过确定适用对象、适用时间以及涉及物的不特定性,可以区分规范性文件与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内在的权利义务标准与外在的执行方式标准,可以区分规范性文件与内部规范。
出处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第4期45-52,共8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Guiyang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