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市登记机构员工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这一规定中,为什么法院不支持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但是支持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应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21年第28期56-56,共1页
China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