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增加了主观过错方面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行政处罚实务来讲,也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本文试结合案例,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主观过错这一条款内容展开分析,阐述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应重视对“主观过错”方面因素予以考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出处
《质量与标准化》
2021年第9期36-38,共3页
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