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之间的私法冲突问题,并非仅在中国出现,在日本,围绕保险人以投保人“欺诈性不实告知”为由的撤销权行使,立法及判例均有较为成熟的经验积累;在解释论的背景之下,对“危险事实”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这一问题的最终落脚点是:在何种范围中承认保险人行使撤销权,即保险人可否行使撤销权问题的解决路径从“行使可否论”转向“法律要件论”;尽管不排除欺诈可撤销权的适用,但需遵照告知义务制度的中心理念,对成立欺诈的法律要件进行“限缩解释”.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5期67-81,共15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2020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缔约过程中的信息提供义务边界与告知义务制度的协同应用问题研究”(L20BFX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