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缘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缺漏,当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承包者与担保国之间产生争端时,对承包者利益的保护将陷入一定困境,利益相关方尤其是外国私人投资者需要寻求其他路径对自身权益加以维护.国际投资条约是为保护在东道国领土内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益而订立,然而由于“区域”位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这一特殊性,导致能否适用国际投资法对“区域”内外国私人投资者进行保护存在一定分歧,尤其涉及到能否将争端提交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进行裁决.在判断ICSID对“区域”内所发生的采矿争端是否享有管辖权时,可以从适格投资、领土联系、适格投资者三个方面,同时结合国际投资判例仲裁法相关理论加以证成.此外,征收与索赔、公平公正待遇、充分保护与安全等保护标准均能为“区域”内外国私人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理论支撑.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5期124-140,共17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暨优秀博士论文重点项目“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国家安全条款研究”(20FFXA006)
司法部科研项目“ISDS机制的发展趋势及中国研究”(16SFB204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